时间: 2014-11-05 17:11:17 来源:渭南卫生信息网
核心提示: 一、无偿献血的公民,因本人伤病需要用血时,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为用血起点日,免交本办法规定用血量的用血采集、储存、检验、分离等费用;四年内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无偿用血。
一、无偿献血的公民,因本人伤病需要用血时,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为用血起点日,免交本办法规定用血量的用血采集、储存、检验、分离等费用;四年内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无偿用血;超过四年或三个月以内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无偿用血。
二、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超过1000毫升的公民,终生无偿用血。
三、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在异地用血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到市献血办公室报销用血有关费用。
四、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血液检验不合格的,可按献血量等量用血。
五、未献血或不具备献血条件的公民自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献血之日起三个月为用血起点日,三年内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无偿用血。
(摘自《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第一条)
编辑: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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