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1月18日 星期六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913—3362222

首页医疗新闻 > 政策法规 > > 正文

渭南公民献血管理办法

时间: 2014-11-05 17:05:16        来源:渭南卫生信息网



一、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 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疾病,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及《陕西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动员、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中等学校的适龄学生率先献血。
三、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献血工作,执行本办法制定的奖励与处罚规定,并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和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血源、采血和供血实行统一管理。
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必须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血站和中心血库(以下简称采供血机构)实施。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五、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教育工作。
各新闻媒体应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六、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市的血液需求量,结合适龄公民人数,负责制定年度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实施。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拟订本县(市、区)的年、季度献血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办)执行。
七、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中省驻渭单位、居民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献血公民参加献血,并做好献血的统计工作。
八、任何适龄献血的公民,可自行到辖区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者自行到采供血机构和流动采血车献血。
九、无偿献血的公民,可由采供血机构免费体检,体检合格未献血的公民应缴纳体检费。
十、18-55周岁的公民,符合献血体检标准的,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提倡健康适龄公民每四年至少献血一次;
    (二)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高、中等以上学校的适龄学生,每年参加一次献血活动;外地公民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者,也应履行献血义务。
    十一、公民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两次献血计算。
十二、公民无偿献血后,由采供血机构发给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十三、市献血管理机构对各县(市、区)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县(市、区)献血管理机构对各乡(镇、办)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完成计划的发给《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
十四、采供血机构开展采血、供血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血前应对献血公民进行健康检查;
    (二)核对献血公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三)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
    (五)未检测的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血液制品单位提供;
    (六)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十五、无偿献血公民有下列优先用血的权利:
    (一)无偿献血的公民,因本人伤病需要用血时,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为用血起点日,免交本办法规定用血量的用血采集、储存、检验、分离等费用;四年内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无偿用血;超过四年或三个月以内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无偿用血。
    (二)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超过1000毫升的公民,终生无偿用血。
    (三)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在异地用血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到市献血办公室报销用血有关费用。
十六、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血液检验不合格的,可按献血量等量用血。
十七、实行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一)家庭互助用血:
    未献血或不具备献血条件的公民自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献血之日起三个月为用血起点日,三年内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无偿用血。
    (二)单位互助用血:
    公民所在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其职工本年度可优先用血。
    (三)社会援助用血:
    荣誉军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者,凭本人身份证、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及医疗机构开具的用血申请单可优先用血。  
十八、外地公民凭本人户口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或《无偿献血证》办理用血。
十九、抢救急症患者需用血的,应先行用血,三日内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二十、未履行献血义务的患者须凭医师填写的《医疗用血申请单》、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当地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
二十一、公民医疗临床用血须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检验、分离等费用。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家庭成员医疗用血后,可凭无偿献血证、用血费收据和有关证明到市献血办公室报销。       
二十二、医疗机构做好公民用血申报、验证及用血管理工作。
二十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二十四、医疗机构必须加强血液检验,规范输血技术,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和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保证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鼓励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二十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在组织献血、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捐物,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六、实行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项分为:“渭南市无偿献血奉献奖”、“渭南市无偿献血促进奖”、“渭南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 ”。
    二十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单位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二十八、雇用他人或冒名顶替献血,伪造、涂改、转让有关献血或用血证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十九、采供血单位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三、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王清

返回网站首页

相关热词搜索:渭南 无偿献血 公民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渭南公民献血优惠政策